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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地外行星所有权,以企业为最基础单位,企业可以拥有行星所有权,鼓励企业参与空间开发和探索中。

        说白就是在不给地月系统、地日系统和人类造成危机的情况下,自由开发外层空间,但必须遵守安规则和对造成的相关责任负责。

        剩下的,都是一些空间共同的安规则和一些共同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些规则可有可无。

        地外空间研究,对强者而言,不涉及利益时,大家就是遵守规则的好孩子,若是涉及利益,这些协议就是几张废纸,根本没有任何约束力。

        陈默之所以过来,只是给外界一个答案,做做样子而已。

        协议主要是约束个人和小企业,避免他们乱用空间,给人类和地球造成危机,对他并没有任何约束和作用。

        有旧的外层空间发作为原始蓝本,陈默只是要求修改关于行星所有权和几条不合理的条款,其他条款那些模棱两可的条款没有动,也没有修改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几十人的‘商讨’下,陈默提出修改几条条款,在三个小时内成型。

        效率之快,让人惊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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