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份商约的签订日期,是二十年前。
当年,澜州几家主要商号曾经共同成立一个商业互助基金,原本是为了协助商户、工坊与女工度过战乱、火灾、停工等危机。
契约中明确规定:
第一,任何商号不得以工人欠薪抵销私人债务。
第二,所有女工工资必须列帐,不得与商号借贷混合。
第三,商业保管款须由三方共同监督,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提领。
第四,若商号经营者死亡或失去管理能力,原有工人薪资及保障款项仍受契约保护,不得因家族产业转让而消失。
最後一条,则写着:
「本约存续百年,凡承接商业权益之人,皆须遵守原始约定。不得以改名、转让、合并、破产或其他方式规避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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